上午9点30分,20名被告人被带到法庭事先准备好的座位上,此时旁听席出现一阵骚动。
庭审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共指控三项犯罪事实,包括:故意伤害事实、故意毁坏财物事实、敲诈勒索事实。
沈阳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7月,被告人金国才、于学军(另案处理)、沈阳市和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学军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0年10月,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驻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村,对北李官村进行开发建设、整体改造,并开始对北李官村实施拆迁,准备建设和泰馨城 (论坛 新闻)房产项目。因北李官村部分村民对动迁政策不满纷纷上访,导致拆迁工作停止,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济利益。于学军为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以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殴打上访群众以及强迁民房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在强迁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
2002年以来,于学军指使公司人员并纠集、网罗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于洪区北李官地区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多年以来,逐渐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结构严密,于学军为组织者,被告人金国才等人为参加者。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法庭进入庭审调查阶段,起诉书显示,20名被告人中,最小的吕某出生于1990年4月,还有几位分别出生于1986年和1987年,均是小学或者初中文化。依据起诉书显示,这几人均涉嫌2002年8月至2009年5月强迁故意伤害事实、故意毁坏财物。
2002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金国才同意后,于学军指使被告人常慧博安排被告人阎鹏,殴打上访群众何宏启。阎鹏指使马国军具体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马国军纠集朱信峰及邢天宇等人持砖头、木棒至何宏启家,打砸门窗,并将何宏启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宏启左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2004年底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调查期间,金国才与于学军研究后决定给常慧博一台捷达车并多开两年工资,让其离开公司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2004年5月8日16时许,于学军为阻止孟维军进京上访,指使王英宏(另案处理)对其实施殴打。王英宏纠集李耀勋等携带刀、木棒、镐把、砖头等作案工具至北李官村春晖专业美发屋内,对被害人孟维军及屋内群众进行殴打。经鉴定,孟维军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颅脑损伤所致植物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阎鹏受于学军指使,纠集多人用铲车将北李官村崔某、王某家房屋拆毁。2009年5月13日,阎鹏、陈福和在于学军的授意下指使马国军纠集吕某等人,在北李官村用铲车强行将王某某家房屋、大棚及部分果树铲倒。2009年的这起强拆,是起诉书指控的“和泰团伙”最后一起违法事实。此后,团伙成员纷纷归案。
除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检察机关同时指控“团伙成员”垄断园区内的装修市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和泰馨城园区内敲诈园区内经营建材和从事装修的业主,对园区内装修市场进行非法控制。2007年9月,几人向小区经营业户勒索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一些被告方的家属为被告人的申辩鼓掌叫好,“法庭不是剧院,请保持严肃!”被审判长训斥。
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对被指控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表示异议。
被告人金国才的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我准备为金国才做无罪辩护,首先我认为这案子不构成涉黑,也就是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野蛮拆迁。而且,金国才作为股东并不对公司进行直接管理,作为执行董事的于学军的行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金国才汇报。指控中涉及到他的那起故意伤害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金国才是知情的。”
一名当事人表示,北李官的棚户区改造本来是好事,和泰公司也做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好事没有办好,没有依法办事,如果相关部门能加强管理,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