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并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是农户的生存依靠。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对1.03亩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对此由其向法院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该承包经营权应当保持30年不变。因此,在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的期限内,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么必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并由承包人在流转手续上签字认可。当然,法律也允许承包方自主流转承包经营权。
但是,由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必将改变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因此将丧失在承包期内的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且,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报村、乡审批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等手续。
而本案被告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且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也没有任何变更的记载。因此,原告至今仍是讼争1.03亩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村委会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以其女儿出嫁,户口已不在本村为由,将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1.03亩土地变更至其他农户名下,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调整的承包土地,从形式上看,是因承、发包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而从权利属性上讲,这一纠纷又属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竞合而发生的纠纷,并非土地使用权纠纷。
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即在无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或者谁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这种争议,则应当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而且是一种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确,因而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