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解决的关键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与被告能否通过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要承担定金责任,即卖方如果违约就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如果违约则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之所以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和实现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原告牛某主张是由于被告王某违反双方已经达成的房屋买卖意向书造成的,而被告王某则主张是由于牛某不付购房首付款才造成王某不卖房屋的,他们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本案中被告牛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王某违反意向书约定的录音资料,而王某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此情形下,只要王某不能提供证据对牛某的证据加以否定,且根据证据规则能够确定牛某提供的该录音资料具有证明力,那么,牛某的诉讼主张即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等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对于牛某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王某虽指出已经被剪辑过,但其既不申请鉴定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资料又有王某、牛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以及中介公司等证据和证人能够证实,因此法院确认了牛某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牛某的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王某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