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本来一直租房做生意,今年4月4日却突然被房主告知所租房屋已被卖给他人,刘某必须尽快搬家走人。原来,房主在没有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给了他人。日前,刘某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从1994年开始租门面房经营家俱。该门面房原属霍邱县城关镇城北村第一村民组所有。2004年10月20日,该房屋被卖给该村民组吴某等三户村民共有后,刘某仍继续承租该房,房租付到2006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今年3月4日,三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价格14万元,当日三被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3月14日,三被告签字时要价18万元,将协议书上14万元改为18万元,在协议上注明:“保证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生产队。”张某当时付款10万元,下余款至5月13日全部付清。三被告在将该房屋以18万元卖给张某时,仍没有通知原告。
庭审中,刘某称3月18日自己才知道被告已将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4月4日,被告通知刘某房子卖了,同时告知给刘某2个月的时间搬家。6月初,三被告及张某找原告要房子,原告拒绝搬家,要求买房。后协商不成,刘某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