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于2008年8月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关于地下空间利用的政府规章——《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该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产权出让、开发建设等作出了全面的规范。《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该《办法》规定,无论是以划拨、协议、还是“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都必须遵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根据该《办法》,深圳市对地下空间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是与地表管理一样,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先规划再开发。针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容易引发环保问题,该《办法》也明确作出规定,地下空间的利用也必须要过“环保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