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或者低估折旧。在运用收益法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2. 房地产抵押估价的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勘查之日,但因特殊需要在委托估价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估价时点不是完成估价对象实地勘查之日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状况与完成实地勘查之日的房地产状况一致,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如果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抵押价值可能会有变化。
3.房地产抵押估价除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等房地产估价的一般原则,还应当遵循谨慎原则。谨慎原则要求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额。
4. 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当有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的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及其数额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并据此从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中扣除发包人拖欠承办人的建筑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