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同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大家最关注的核心。如果说上述几大看点主要是保证征收程序晒阳光的话,那么这一看点,就是“首次”明确奖励补助被征收人,同时不能东家3万西家5万,补助和奖励要统一、要一碗水端平。
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求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包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对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予以明确。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草案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以上内容多数此前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