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芜湖的地方规章中,地价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以及拍卖出让的公证机构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来指定。既参与规划、又实施具体征收拆迁,而后又全程参与整个土地拍卖流程,作为一个隶属于土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土储中心拥有如此众多实权,却缺失必要的制约。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的扩张冲动会阻碍新拆迁条例得以正确实施。
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小虎表示,当时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目的是平抑地价和稳定地价。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土地价格过高,土地储备中心加大投放力度和数量;土地价格过低,土地储备中心多收购土地。从实施的结果来看,土地储备中心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这个方向,成了地方政府获取收益的一个工具。新拆迁条例实施后,土地储备中心应该保持原有的土地收储职能,继续进行土地收储工作。
当然也有乐观的观点。北京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律师孟宪生认为,根据新拆迁条例规定,政府征收行为与补偿方案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这样一来,以土地储备为名的行政强拆可操作性难度加大,成本大幅增加,为土地储备而发起的行政强拆获利空间将大大缩小,因此遭扭曲的土地储备职能将逐渐恢复其本来面目,实现其设立初衷的价值含义——平抑地价和稳定地价,实现政府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目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拆迁条例施行后,凡与之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色土政策,自然也就同时失效。一般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不会单独就某个条例的实施布置清理。地方人大、政府应该主动进行相关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