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拆迁条例何时公布和实施?
答: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颁布(国务院590号令),颁布之日开始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4) 废除行政强拆制度,由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强制搬迁。
5) 明确非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征收,禁止因商业开发实施征收(拆迁)。
6) 征收的主体由此前的拆迁项目的建设单位变更为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不是企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
7) 强调征收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对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认证和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8) 强调评估程序的公正性,评估机构的选择有被征收人决定。
3、 新拆迁条例对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拆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2)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过专门认证,并公布,公众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修改意见,之后根据修改意见重新公布补偿方案。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讨论补偿方案。
4) 房屋的补偿价格必须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 对于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应当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4、 新拆迁条例实施后,以前已经开始的拆迁项目应用哪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