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城乡建设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管理办法》,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前期工作;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测算;确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中,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专家的业务指导。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承担。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