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市房产部门每年初应公布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指导价。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地段划分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
●征收国有直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后的房屋互不结算差价,仍为国有直管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若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征收范围所在地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补偿。协商无果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户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实际费用补助。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20元,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三类及三类以下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按每户1万元至3万元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细化明确。
●征收补偿资金按照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的原则,由征收单位核实。项目单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划入征收部门专用账户。房屋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