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目的的估价结果通常如下:
拍卖底价总值 应补地价 预计税费 拍卖底价净值 ___① ② ③ ④
一般来讲:④=①-②-③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实际补交地价随付款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一次性付清可打折等,从而出现余额△=应补地价-实际补交地价。这时采取不同的拍卖方式,△的归属也不同。
拍卖行若以拍卖底价总值①为依据进行拍卖,拍卖后直接从拍卖中扣除应补地价,则△归卖方(债权人或业主)所有;拍卖行若以拍卖底价净值④为依据进行拍卖,由买家另外支付需补地价,则买家可少付,相当于余额△归买家所有。
当余额△金额比较大的时候,买卖双方事后会就余额△的归属问题重新向法院申请裁定,法院也会对原来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拍卖行究竟应该以拍卖底价总值为依据?还是以净值为依据?评估报告结果中拍卖底价总值、净值同时出具是否适当?
看法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来源的房地产转让时,由买受人补交地价。那么,拍卖时,就应以拍卖底价净值为依据进行拍卖,然后由竞买人补交地价。显然余额△归竞买人所有。
看法2 :由于商品房市场较为成熟,拍卖底价总值与净值相比,市场可比程度高,价格直观,易于估算,易于被买家认同。
而拍卖底价净值难以单独估算,它依赖于拍卖底价总值与应补地价及税费之差额的测算,如果应补地价及税费发生变化,则拍卖底价净值就会随之改变。反过来,如果以拍卖底价净值加实际应补交地价及税费推导得出的另一拍卖底价总值,未必符合类似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所以,笔者认为,拍卖时,应以拍卖底价总值为依据。出具的报告结果,除正常市价外,有拍卖底价总值即可,并说明所含参考应补地价及税费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