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221015####,电话:1184575####。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2001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50023320022227####。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XX号,电话:1893352####。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丈夫XX位于忠县XX镇XX村XX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原告XX与XX(XX系再婚)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0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XX(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09年4月原告XX与其夫XXX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XX组XX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09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XX(系XX与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XX与XX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XX与前妻XX离婚后,被告XX一直随他亲生母亲XX生活,被告XX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XX在其母XX与其父XX离婚后一直随其母XX生活。原告XX与晏XX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XX,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XX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XX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与XX的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XX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XX从XX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XX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XX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