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第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第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第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开发商履约瑕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房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共用设施等,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表现为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达不到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第五,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销售面积或公摊系数不一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业主的实收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销售面积,或实际公摊系数大于合同的约定。虽然面积误差的绝对数一般不大,但由于房屋单位面积价值不菲,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差价、赔偿违约金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且有上升趋势。
第六,拒不履行商品房保修或维修义务的行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的隐性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在业主要求开发商保修或维修时,开发商往往以业主已对房屋进行装修造成原有结构设施损坏为由予以拒绝。由此引发的案件亦呈现上升趋势。
海淀法院民一庭将在此次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同时加强与房地产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沟通交流,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案件的增长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