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建立律师 咨询电话 13717518768 )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但是判决往往又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开发商破产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下。购房人往往是合同解除后,房子没有得到,结果还要背负银行的高额债务。北京法院的好多案例中,法院认为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解除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之处在于银行的款项由谁来归还?
有人认为,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解除。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和购房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也有法官根据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由开发商直接将购房款返还给银行。
该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北京网李律师认为,第二个思路有力的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但可能会牺牲一部分银行的利益,因此会遭到银行的反对。最终的解决方案我认为还是要尽快取消期房销售制度,让购房人对房屋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