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现实中没有取得资质就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不少。那么,没有资质而从事设计工作是否必然合同无效?
按照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揽设计任务必须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则不能承揽。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从一般的规律看,没有资质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考虑,僵化的认识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问题在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我把强制性规定分成两大类,一种是规定的实质性法律行为、事实、事件等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这些规定,会导致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绝对不能违反,一份合同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条件,就应该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
另外一种是对法律行为形式、方式、前提等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体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关于对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资格等的规定就是如此。违反了这些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会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履行。所以国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必要当然地认为这些合同就是无效的。
比如一个小商贩无照经营,肯定违反了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他卖出一包香烟,并不能仅由于其无照经营而认定其“卖烟”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无照经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弥补,而不必特别解除其销售行为。但如果他贩卖的是假烟,那么其卖烟的合同就触犯了国家实质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履行会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必然是无效的。
就拿我们前面提到的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来说,资质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确定的管理制度,没有资质而承接设计任务的行为确实是不对的,国家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是我们要看,这样的行为后果是不是一定会带来损失或者损害,如果可能,则国家就必须予以制止。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后果,就没有必要予以制止。
事实上,资质仅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放眼北京的建筑市场,到处都是德国、英美、日本、澳洲设计大师活动的身影,他们在中国何尝有过什么资质,但是他们的设计成果仍然得到应用。
所以总的来说,我认为对于没有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没有实质性违法问题,政府部门在技术上予以接受的设计成果,应当认定设计合同是有效的,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其民事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接受其设计成果的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给付设计款项,而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