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佛山某贸易公司因欠不锈钢公司货款,将其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首层卖给不锈钢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交付后未过户。2009年3月,不锈钢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投资公司付清款后装修入住。
2010年2月,贸易公司以诉争房屋属国有资产,上述两次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次买卖无效。
2010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贸易公司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其有权处分,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及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投资公司,买卖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买方已实际使用、管理房屋,故买卖合法。法院遂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诉请。
【律师点评】
一、法律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此仅属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无法办理交易过户,但未办过户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本案处理。本案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后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投资公司,房款全部结清,投资公司已对房屋装修使用。贸易公司在协议实际履行多年后,特别是在因协议的签订、履行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并趋于稳定情况下,却以房屋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两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合法取得诉争房屋人的保护,亦违反诚信原则。故,法院判决正确。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