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想违约啊,可是银行就是放不出贷款,这不是害我吗?”
小戴在北京西路有套房屋。今年1月,小徐以130万元的总价买下该房。双方约定,小徐签约时支付60万元首付款,2010年2月10日前办妥银行贷款的所有手续,2月20日前用贷款支付剩余房款,逾期一日需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同签署后,小徐按期支付了首付款,并于2月10日办理了交易及抵押登记,也将相关收件收据交给了银行。可是银行迟迟没有放款,以至于他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小戴。银行方面表示,因政策调整,放贷额度受限,要等3月份才能发放贷款。
现在,小徐已经拿到贷款,将房款付清,但小戴要求他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小徐感觉很冤枉,因为他也不知道银行的政策会有变化。
为了解决纠纷,小徐聘请了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的王平律师。王平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小徐须在2月10日前办妥贷款审批的所有手续,小徐已经办妥,银行也已经批准其贷款申请,可以说,小徐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政府出台政策导致银行逾期放贷,属于情势变更,小徐是可以免责的。但也应当看到,小戴在卖房的同时也买了一套房,小徐逾期付款,导致小戴没法及时付款,产生了违约金,造成了损失。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小徐同意支付小戴3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