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家卖了两间房屋,包括一个院子。这两间房屋和院子仍在我家的房屋产权证内,此房卖给的是非本市户口人,签订协议是由本村大队做的证明盖章。现在由于拆迁,买房人不认同拆迁办给予的补偿金。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回两间房屋的权利么?同时要求买房人将他们后期在院子建盖的房屋拆除?我要付给买房人多少的补偿金?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助解答。
根据北京艾朗律师事务所的房屋纠纷律师给出答案:你们进行的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交易。
《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明确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为了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在我国,“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体的。转让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要一同转让。因为,我国限制宅基地转让,所以,房屋转让行为的效力在审判实务中,一般是判决无效的。
综上,你还是可以请求该买卖无效,要回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时,你就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