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于2010年12月28日在崂山区一家房地产公司看房后,预订了一套在建的套房,并预交了保证金3万元 。王女士称 ,当时,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图纸上标注的是,前后楼座之间的距离是25米,且没有任何其他建筑物。今年3月5日,王女士携带在银行贷来的 63万余元房款前去交款时,却发现导购小姐为其提供的图纸跟看房时提供的图纸不同,前后楼座之间的距离只有17米。
“这是在欺骗消费者!”王女士十分气愤,要求房地产商退还3万元保证金,但该房地产公司却称 ,“3万元是定金,定金一旦交上就不能退”。这个答复让王女士火冒三丈,来到石老人工商所,投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6万元 ,并赔偿其交通、通讯、误工等经济损失三千元。
执法人员调查书面证据时,发现当时房地产公司为王女士开出的收据上,3万元的名目也是“保证金”而非“定金”。执法人员明确称 ,“依照《消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保证金跟定金完全是两个概念,房地产商以定金为由不退款的说法不成立。”经最终协商,3月10日,房地产公司返还了刘女士“保证金”3万元 ,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市民杨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相中了位于香港东路的一套二手房,以78万元的价格,与房主刘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了定金1万元。定金归中介保管,中介给杨女士开出了收据,上面注明:“如原房主违约,支付购房者双倍定金,即2万元人民币,由我公司负责担保”。
签订合同第二天,原房主刘先生就以8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他人。“按照合同约定,这属于房主违约,理应双倍退还定金。”杨女士找中介公司索要2万元,不料中介不但不双倍赔偿,保管的 1万元定金也不退,还要求杨女士交纳中介费及各项支出3800元。
3月10日,杨女士将原房主和房屋中介一并投诉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判定,原房主刘先生单方违约,必须赔偿杨女士2万元 ,另外,房屋中介向杨女士索要的 3800元中介费,也由原房主刘先生承担。对于中介保管不退的 1万元定金,由原房主刘先生自己负责追讨。
在此,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地研究协议中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字,当自己不懂时,可以请教懂行的人员或部门,特别是认清“定金”、“订金”、“保证金”的区别,并全面理解其内涵。
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交“定金”者,如果违约,则“定金”失去,不能复得 。收“定金”者,如果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或“保证金”则是预交的货款中的一部分,如果供货方违约,也只能是将“订金”原数额返还,而不用双倍返还。如果是交“订金”或“保证金”方违约,在没有给供货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订金”或“保证金”也应如数返还。如果是因订货方原因,给供货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调解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