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房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房多卖好比“一女多嫁”。是指开发商或原房产权人先后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二个以上购房者的行为。这就好比将一个女子许给了好几个男人,但“一女不能共二夫”。在众多购房者中,只有哪个办了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的购房者才能取得房屋。其余的购房者只能枉付“聘礼”望“房”兴叹。如宁安市居民谭某挂靠牡丹江市某建筑总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在宁安开发施工时,因资金不足采取一房多卖的手段,有的一栋房屋甚至卖给了6人,骗取30名群众249.6万元,被宁安法院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二)房屋预售后抵押或售卖抵押房屋,这是开发商故意处置购房者权利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为了筹集房地产开发资金,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上面所述的案例,谭某不仅采取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而且还采取了将同一栋商品房抵押给王某后,又再次抵押给张某,他还将房屋多次抵押后又出售给他人,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又进行多次抵押,骗取受害人大量的钱财,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三)售房者收受购房人部分房款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将房屋售予第三人。此种情况表现为售房者与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买者仅付了部分购房款,未办理过户手续,便搬入房屋中居住,推拖给付尾欠的房款,售房者又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三人因不能入住房屋而发生争议。如刘某有一套房屋出售,与王某进行洽谈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一部分房款就住了进去,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刘某多次找王某讨要剩余房款,但没有结果,刘某便将这套房屋又卖给了李某,并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腾房,可是王某称房子是先卖给他的,房主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因此拒绝腾房,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四)开发商将未出售的房屋抵偿他人欠款,受偿者又将该房屋重复抵偿或转售于二人或二人以上。一些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因资金不足,便采取赊欠他人材料款进行施工,工程即将竣工时因无资金偿还欠款,便用楼宇抵偿欠款,由于监管不严,出现了已顶偿的房屋又重复抵偿或出售的现象。如宁安市某建筑总公司将其开发的一栋房屋抵帐给施工人李某,因李某欠褚某钱,李某又将该房屋顶偿给褚某,建筑总公司协助李某给褚某出具了售房票据。但李某还欠赵某钱未还,赵某向其索要欠款,李某又找到建筑总公司,称该房屋未顶偿给褚某,现应顶偿赵某,并为建筑公司写了褚某的售房票据作废的声明。建筑总公司便与赵某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又重新为赵某出具了售房票据,现该房屋已被褚某实际居住,赵某已无法取得房屋,便将该建筑总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