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乔先生认为,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则认为,造成双方买买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乔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违约金也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对其余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将房交付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却将该房屋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