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明确了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并对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装饰装修物业、车辆停放秩序、服务费用交纳、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范或提示。
在车辆停放秩序方面,《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规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征求意见稿中是‘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改了以后要求的范围扩大了。”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说,目前在一些老旧小区中,车位的供需矛盾突出,私装地锁、改作他用的情况时有出现,此次范本对其有了明确的要求。
而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也指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三个范本在一些条文上做了更加人性化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一项选择条款中表述,对欠费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委会或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新范本中对欠费多久的业主将被公示,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此外,在签收各项《表决书》时,也不再要求业主本人签收,可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居的成年亲属签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范本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是否能成为业委会成员,并未给出相关规定。对此,赵成解释说,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业主欠费的情况很复杂,与本小区状况、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除了恶意拖欠外,还有一些困难情况,如已出国、经济困难等;另外对于业主欠费的判断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业主是一年交一次物业费的,有的半年交一次的,还有的晚了一个月、半个月的算不算欠缴啊,这些都很难界定。”他表示,对于欠费业主能否成为业委会成员,需要由小区自己选择,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关于业委会的活动经费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明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收取。
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条款,不少居民也有自己的想法。“这个费用怎么收、怎么用必须得清清楚楚。”住在四惠东某小区的罗女士表示,她的同事所在的小区就不收这项费用,“为什么他们小区不收,我们就得收呢。”对此,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表示,本市各小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小区有公共区域的公共收益,就将这部分资金直接用于业委会活动经费,也有的小区将这部分费用随物业费一同收取,“在一些老旧小区里,的确存在着(业委会)经费不足、筹集困难的情况,我们也希望通过多种方式,把这一问题逐步解决。”晨报记者赵阳
据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介绍说,三个范本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以及处理业主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范例。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执行的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不违法违规,业主大会可以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全体业主同意后,仍然具有约束力。
他表示,三个范本在3、4月间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建设网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一共收到具体意见30多个,范本根据这些意见修改的一共有9处。”赵成告诉记者,物业管理部门将对新发布施行的三个范本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居民反馈不断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