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江某夫妇表示,“水清木华”小区为浦东新区高级收费小区,物业管理费为2.5元/每平方米/月,而且在《小区入住须知》中明确写明了“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公共设施、公用部位等地方,皆有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逻,出于职责要求,管理人员会对陌生人询问身份”。但事实上,物业保安对于进入小区的人员并不进行盘问、登记。8月8日,江家所住大楼的门禁系统失灵,物业对此并没有采取及时的安全防范措施,一直拖到24日才予以修复。
江某夫妇在法庭上提供了小区内的两名业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位忻姓业主陈述,“有一次,我开车出去,在门卫前停了一分多钟,我发现保安在睡觉,我把他叫醒了。”
而盗贼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印证了江某和吴某的说法,徐某称,2006年8月下旬,他进入水清木华小区,“有一处大楼门口没有灯光,而且门是开着的,我便乘机进入。”徐某乘电梯至12楼,从消防楼道窗口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我以前从来没有进入过该小区,但我身背双肩背包进出小区正门时,没人上来要求我登记或询问我,我在小区近一个小时的逗留期间,也没有遇到小区保安巡逻。”徐某最后表示,江的三块奖牌被他“扔掉了”。但徐某在案发后确认的偷盗物与江某夫妇报失的物品存有出入。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曾在2006年明确向物业表示拒付物业管理费和终止物业管理合同,并已经实际不再交付物业管理费,因此是江某夫妇先行违约。而且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其主要责任是管理、服务,而保安责任非主要职责。小区每天进出人员超过2000人,被告已经在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尽到了义务,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物业管理混乱、拖沓或者违反物业条例的现象。至于门禁系统,物业已经在16天的合理维修期内完成修复,小区照明也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证大置业则称,水清木华小区在规划、设计、施工上都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特别通过了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不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和任何安全设计瑕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江某夫妇表示他们从未向被告提出终止物业管理服务,暂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他们的房屋于两年前发生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作为业主唯一的制约方式只有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江某夫妇曾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暂缓停交物业管理费,但被告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并不能因此被免除。盗窃人徐某的陈述印证了物业疏于管理、保安人员未能勤勉尽职等情形为徐某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在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案发时其已积极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失窃物品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予以返还,故应在未返还部分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失窃物品的经济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等酌情确定。至于原告所主张,却未被徐某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物品,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难以采信。
物业公司仅系对物业管理合同义务的违反,而非对原告法定人身、财产权利的直接侵害,故原告以失窃奖牌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为由,要求被告证大物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被告证大置业作为房屋开发商,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系争房屋的结构设计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且也不能证明证大置业未依合同约定提供一卡通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故原告对第二被告证大置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