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垃圾清运费:按2.5元/户月收取 请求取消项目 4.取消未书面特别委托的业主的室内小修费
6.无条件取消自2003年9月1日起的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并返还已收取的该项费用
7.无条件取消自2002年9月3日起的共用天线管理费,并返还已收取的该项费用 请求变更项目 8.变更电梯维保费为按实际电梯规格、数量及小区实际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即0.359元/平方米月
9.变更电梯运行费为按实际电梯规格、数量及小区实际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即0.463元/平方米月
10.变更高压水泵费为按实际可收费高压泵组数及小区实际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即0.008元/平方米月 其他请求项目 11.立即中止未经业主同意利用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对外签订的《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相关收益返还业主
12.返还业主已收取但实际未建的公共厕所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13. 收取的营业税由5.5%变更为5% 对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鸿铭物业公司答辩称:1999年该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向有关部门报送了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并依据公约约定对小区进行管理。2003年业委会成立,为避免衔接问题,该公司分别与900余户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诉讼请求中收费项目的原标准均按照协议执行,部分申请取消的收费项目系与业主单独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不再收取,有些多收的费用已经部分返还业主等。物业公司还称,其已将收入所得移交给业委会,该收入也不是公司所得,属于全体业主。
对于最后一项,物业公司称,诉讼请求的营业税税率是5%,但按照规定还要有附加税0.5%,故应为5.5%。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丽园业委会成立后,至今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与鸿铭物业公司就续聘问题达成一致。故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双方认可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据此,认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前7项诉讼请求,均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文件中的标准一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符合公平原则,鸿铭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第8、9、10、13项,法院认为,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中并无可以参照的计算方法,这几项收费标准只是业委会单方意思表示,物业公司不予接受,而双方又没有对标准达成一致。北京市发改委已经于2004年10月对鸿铭物业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已经对其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进行了处理,美丽园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变更标准,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