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了解到,跳楼的王老汉68岁,此前曾长期患精神分裂,当天陪伴他在家的还有老伴徐老太。她认为,跳楼的王老汉是一个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作为其监护人,徐老太与其子女未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导致正在患病的王老汉从25楼坠落,致使自己车辆严重受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要求徐老太及其子女赔偿各类损失共计9.5万余元。
同时张小姐在诉状中还提出,其每月支付给物业公司停车管理费900元,但物业公司未对原告车辆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亦未尽相应的管理义务,故将物业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被告王老汉的两个儿子在法庭上辩称,老汉虽然此前曾患精神分裂,但事发前几个月已经痊愈,当时仅患有一定程度的忧郁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晚发生跳楼事故仅仅是一种突发性的意外,家属不应承担这种意外突发性事故的民事责任。
而物业则辩称,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