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先辉侵害了郑丽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无证据证明钱女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钱女士因女儿被杀害受到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钱女士请求钟先辉赔偿郑丽珊预期可得收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法院判定东海花园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戴德梁行公司依法应对东海花园管理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戴德梁行公司及东海花园管理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钟先辉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戴德梁行公司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东海房地产公司选聘不当,东海房地产公司对于郑丽珊的死亡没有过错,故钱女士请求东海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钟先辉赔偿钱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3万余元。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即17.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戴德梁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