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审判决,韩先生不能接受。“物业公司为小区服务,而且是门面房的出租人,我就要物业承担侵权责任,不追究饭店的责任”,今年年初韩先生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他的态度非常坚定。
那么,物业公司在污染侵害的过程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南京中院认为,这个小区的物业对4间门面房的产权具有管理权利,那它在出租出去时,就应该以不损害相邻人权利为原则。饭店排放的油烟和污水影响了韩先生日常生活,物业公司却放任其发生,应该承担责任。
在上诉中,韩先生同样获得南京中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虽然这种污染还没直接造成韩先生严重的人身损害,但肯定会给韩先生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环境侵权行为本质上是改变了环境,而韩先生有权要求保持其良好生活环境,这也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内在要求”。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南京中院除了责令物业排除油烟、清理下水道,还判决物业赔偿韩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中院没有判决3个经营者,主要是因为韩先生在一审、二审中坚持只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不要求饭店老板担责。“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没审查3个饭店老板的责任”。他表示,严格意义上,3个饭店老板在本案中应该是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