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物业”即产业,是指已经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物和相关的场地。多指房地产,如公寓小区、商业大厦、写字楼、办公楼、工厂厂房及厂区场地等。物业的所有权人称业主。
“物业”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同时,“物业管理”的称呼只是约定俗成,它表现的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是业主的一种消费。物业管理企业给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其它的服务性质一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应该是服务享用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可以说,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服务,是业主行使财产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
其次,要有责任分明的法律意识,在处理日常物业管理事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可越俎代庖,自己往责任圈子里跳。因此,提高处理问题的法律水平很有必要。
第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在国家或行业的强制规定的范围之外,不可轻易承诺可能产生风险的服务内容或标准,导致风险的发生;
2.管理方案的拟订必须与物业管理的测算成本相结合,不可超出服务成本的可控范围,避免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3.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体现,避免责任不清的事实发生。
第四,要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水平高和低,是可以量化的,要让所有能够体验物业管理水平的人,都能从头到脚感到物业管理的好与差,甚至能够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在这里安家落户。因此,要将法律规范有机地贯穿整个物业管理过程,管出水平、管出文明、管出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