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同时,《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的专业设施进行维护并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行维护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装修完工后,经验收符合申报装修规划,未动房屋结构的,退还保证金,如动用结构,则保证金用于恢复结构,多退少补。业主拒不恢复,物业服务企业将保证金用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这就表明,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业主从约定的交房日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未售出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承担,购房后空置的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缴纳。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的标准制定,有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张军介绍,政府指导是指由物价、房产部门结合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统一确定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应当随物价调节适当浮动。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费用,则由业主与物业在《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时就予以约定。同时对于业主有需求的其他服务项目,物业只能代行维护并代收相关费用,但不能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是交给具体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张军提醒市民,要主动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并对开发商“购房就减免一定时间段内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说法,保持警惕。“如果物业并非开发商旗下的企业,那么物业费用收取还是减免,不能由开发商说了算。”张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