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是落实《办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的具体操作规程。
新的《指导规则》在《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京政办发[2008]54号)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修改,重点围绕业主大会成立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等核心问题,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以解决业主大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进一步协助、指导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建立权责一致、依法有序地业主自我治理机制,同时规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行为。
明确业主大会权责一致的物业管理主体地位。 业主大会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管理权利的自治组织,既享有决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制定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权利,也需要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特别是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负责治理房屋建筑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本市试行业主大会登记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完成备案手续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办理登记。
提倡公益律师进社区,为业主大会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指导、协助业主依法、合规、高效地组织筹备组工作,同时规定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
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定期更换制度,减少业主委员会换届纠纷。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最多不超过六年,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连选可以连任。此项制度设计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的届别制,可以保障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并减少业主委员会因换届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为业主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减少对业主大会决议真实有效性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可以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在对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提议法定人数产生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公共决策平台的使用,可以排除业主参与共同表决事项的时间、空间障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帮助业主更快捷、更便利进行业主大会决策。
规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指导和监督行为。 《指导规则》不仅是对业主开展业主大会成立活动的规范,对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进行指导、监督工作的也提出了要求,业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