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胡先生前往松江新开盘的某小区售楼处看房。在售楼处业务员的带领下,胡先生被一套三室两厅的样板房装修所吸引,富丽堂皇的客厅、温馨的主卧、活泼的儿童房、正气的书房,这正是胡先生梦寐以求的装修格局。同时,他曾听朋友说起过,一些开发商样板房的装修都是赠送的,只是价格比毛坯房稍贵一些。胡先生向业务员询问后得知,这间样板房是开发商老板的一个朋友王某的,他获得了该房的优惠价购买资格,现在正好委托售楼处出售该房屋,这间样板房的总房款是114万元,但买房人需另外支付王某差价27万元。胡先生算算如果自己买毛坯房装修成这样的话,肯定不止27万元,于是他未多加考虑当即同意,并至售楼处签下合同后,按约付款。随后,胡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取得王某开具的收据,载明:收到房款27万元。
准备入住新居的胡先生对房屋进行了打扫,突然发现房屋的装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客厅地板边角翘起,餐厅墙体剥落等等。胡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样板房的装修是赠送的,他们不负责维修。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胡先生以王某获得的27余万元应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赠送的装修费为由,要求王某及该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对于整个买房过程其不是很清楚,他只是把差价确定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业务员是按照其意思进行操作的,之后原告把差价打到其个人账户。中间看房及交易过程其并不知道,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某置业公司表示,原告在买房时就已经知道此笔27万元的款项并非装修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取得万元是否合法有据。现查明被告王某系通过个人关系,取得系争房屋的优惠购房资格。嗣后,其委托业务员将其予以转让。期间,原告购买了该房屋。在此过程中,原告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但当原告将差价27万元解入王某个人账户之时,原告与王某之间便已达成并履行了事实的转让购房资格协议,而双方的该种行为并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故王某由此取得27万元具有合同依据。
本案中,原告明知系争房屋属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建造,其亦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故依据常理,原告理应将所有的购房款支付给该公司。然原告却将部分房款支付给了被告王某个人,并对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载明“相关房款”并未提出异议。
审理中,原告称其只知27万元是房屋装修费,并不知是转让差价的说法显然与常理不符。该房屋系样板房,若该款确系装修款的话,原告理应将该款交付被告某置业公司,而没有理由解入被告王某的个人账户。综上,应当可以推断原告对于系争房屋是其通过从王某处取得转让购房资格之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27万元是房屋转让差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