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说签约后,他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1100多万的购房款。
到2008年的8月交房时,延期超过两百天,开发商表示公司有困难,拿不出那么多违约金,但可用物管费抵违约金。林宏告诉记者,当时多数业主都同意了这个方案,但他和其他几个业主还是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受理了林宏等业主的起诉,一审法院很快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向业主们支付。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与业主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
与林宏同一单元的12楼业主率先拿到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2楼的业主获得约1.1万元违约金,占其购房款26万多元的4.2%。楼上邻居胜诉半年后,林宏拿到了自己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主要损失在于延期交房的租金损失,而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也并未给购房者带来实际损失,所以酌情降低违约金,从按合同约定的80万元违约金减为10万元。但不及其所支付购房款的1%,也不及楼上邻居所得违约金比例的四分之一。
林宏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不高,更何况其他业主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判的。“我要的80万元违约金是因为我买了5套房产,而且我支付的房款超过了1000万元,我承担的风险高,获得的赔偿自然也应该高。”林宏表示,商铺不能按期租出去产生的损失比住宅更大,而且没能按期办理产权证也导致他不能进行再融资,受到的损失并不比80万元少。
不服终审判决的林宏向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民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后认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但并非任意减少,也不是说当事人请求减少就必须减少。”省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表示,开发商自己提出事先拟定的违约金过高,既有违常理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听了检察官的解释,林宏表示他之前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据了解,省检察院也调取了该楼盘其他业主的判决。检察官表示,就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差别很大的判决结果,执法采取双重标准,有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本法治原则。据称,省检已对该案提出抗诉。本报记者 曹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