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阿燕一家看中了白云区广园西路的楼盘翠怡阁,购买了45平方米的一房一厅,总房价近17万元,她以房屋做抵押向某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贷款10万元,按揭5年,月供2173.2元。
1997年10月,阿燕一家入住新居。2000年,因发展商延迟交楼3个月和迟迟拿不到房产证,阿燕将发展商告上法庭,同年法院判决开发商延迟交楼赔偿2000元,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然而其后,发展商因故被取消了开发资质,不知所踪。
2002年,阿燕按贷款合同付清全部房贷。但房产证仍不见踪影。如今,阿燕不想再让“10岁的儿子和父母挤在一个房间里”,想卖掉房子换大的,但“没有房产证卖也卖不了”。
当初,阿燕和贷款银行签订《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中曾约定:“《房产证》由发展商等办妥后交由银行收执和保管,在阿燕承担有关费用后,银行撤销合同中对房产的抵押,并退回抵押房产之《房产证》及房产买卖合同。”银行的“承诺”一度是阿燕的定心丸,然而她付清房贷后,才知道银行根本没有《房产证》,自然也就无法履行约定中的“退回抵押房产之《房产证》及房产买卖合同”。
阿燕觉得被银行欺骗和误导了。她认为,银行不仅未督促发展商办房产证,甚至没有核实发展商的资质,在得知发展商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后也未及时通知业主。既违反了告知义务,又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银行返还已付购房贷款10万元整以及利息。
前日庭审中,双方焦点集中对合同中此条款的理解上。银行方面认为,银行是金融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为抵押人办房产证。此外,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非主从合同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张晓伟律师认为,现在房屋买卖中,多见的是业主和发展商之间的产权纠纷。而这种业主告银行的案例非常少见。作为个案,本案的审理对加强银行等贷款机构的责任,保护购房者这一弱势群体,减少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买卖纠纷,都有着重要意义。
张晓伟律师说,目前像这种比较特殊的借款合同——依托于买卖合同的借贷,缺少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因此他建议,消费者买房应从几个方面预防此类纠纷:
1、购房者在付款时要认真审查发展商的资质,这也是购房者签合同时应该着重注意的事项。
2、购房者在付款过程中,随时查询自己所交的钱的流向,是不是都在房屋特别款项之下。
3、随时关注自己所购房屋的进展,比如它的产权办理情况等。由于现在市政信息公开,市民可随时查询,以免中途出现意外状况,导致钱权两空。
最后,张律师说,时下比较流行律师陪购方式,即购房时,律师协助业主审查合同,可预知风险,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