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某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6年6月,其作为购房业主(乙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甲方开发的的商住楼B座第20层102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楼宇完工后,甲方负责统一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证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领了房屋钥匙。原告早在1997年6月12日就将产权资料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却一直未为原告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为此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妥善加以解决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却总是以正在办理,马上就办好为由加以推诿。
直到2004年9月30日,在原告等业主的努力催促下,被告才下发了要求业主提供办证资料及办证费用的通知。可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
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87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如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则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双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之日止。
1、原告李某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如何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公司一直努力为业主要求国土部门办理产权证手续;
2、原告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公司没有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