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被告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9号嘉润花园C座某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二被告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原告曾和二被告就此事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因占用原告公摊面积从事车库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
法庭上,金致达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C座地下车库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就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库面积并未被计入陈女士购买的公摊面积之内,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公摊面积的设备间部分,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地下一、二层车库范围内。该代理人承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于地下车库面积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约定。但业主的公摊面积,是测绘部门根据分摊原则进行测绘得出的,作为开发商他们也无法计算公摊面积。“以前,因为分摊面积问题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少,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也比较谨慎,并没有超出政府允许的范围。”
盛昌鑫鼎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受金致达公司委托来管理车库。该公司表示,车库是归金致达公司所有,并非业主所有。
案件审理中,双方告围绕地下室一层是否为业主公摊、公摊面积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被告是否有权对车位进行处分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并展开辩论。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成,该案将于下周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