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樊城某小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他在买房时没有购买停车位,今年打算买车的他,听说开发商要开发一批新停车位,遂决定购买。可他在登记购买时发现,很多车位的买主不是小区的业主,对此他感到奇怪。
知情人士称,现实中,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开发车位,然后把其卖给中间人,再通过中间人把车位零散地高价卖给其他业主。
市房管局物业协会副会长杨建华称,对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会损害业主利益,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由于此前的《物权法》规定过于笼统,不好界定。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按照市规划局去年修订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8月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配套建设汽车停车泊位,新建的一类住宅小区,停车位和居民户数相等;二类住宅小区至少要按两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建设。
杨建华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小区的停车位必须按比例分配给业主,这使得小区停车位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