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电梯被淹的主要原因是贺某家中暖气跑水,贺某应对住房内的装修负责验收,其主张验收工作系由三灵物业公司完成,三灵公司应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依据不足;且三灵物业在装修验收表的暖气设备验收一栏中,并未注明合格。在贺某家中暖气跑水的当时,三灵物业虽然随后将暖气阀门关闭,但未及时将电梯升起,导致电梯被淹,损失进一步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故判决贺某赔偿电梯修理费19140元,交通费312元,驳回三灵物业其他诉讼请求。
装修业主负有对自己住宅室内装修进行申报登记的义务,物业公司也因此负有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业主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导致暖气设备在夜间突然漏水,其行为应当经过供暖单位批准,否则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预见到电梯有被淹的可能,就应当及时将电梯升起。正是由于三灵物业未及时将电梯升起,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法院认定三灵物业与贺某应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