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书上与业主约定,不得对房屋外墙及阳台进行任何更改,不允许自行封闭阳台。但事实上,很多业主入住后,都无视合同约定对阳台进行封闭式改造。那么,开发商将不得更改阳台的条款写进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业主改造阳台的行为属违约吗?
开发商为了保持建筑的协调一致,不允许业主随意改造,但业主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进行改造,这种事情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纠纷。应该说,开发商在合同中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的约定是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只从其单方面来考虑,应属无效条款。这是因为阳台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当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而业主依法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因居住安全需要封闭阳台,如未损害其他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业主对阳台加以封闭,对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在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和业主的居住利益发生冲突时,业主基于专有所有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的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业主是否有权封闭阳台暂且不论,物业公司为了禁止小区业主封阳台而采取的私自拆除、停水停电等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不可以封阳台,但物业公司可按照和业主签定的临时公约来对其进行管理。
为做到小区人性化管理,很多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封阳台了,先加以劝阻,如果劝阻不行,为避免矛盾激化,不够强势的物业公司会默认业主的强封行为,同时也会告知其他业主封阳台要有统一标准;而强势的物业公司会对封阳台的业主进行强拆等暴力解决方式,物业公司的行为肯定是不妥当的,所以业主需要维权只能通过起诉来达到自己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