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时必须要有律师或公证人员或上级部门来监督,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宅出售单位、组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出来业主委员会后,以后业主委员会的每次会议没有义务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开发商参加。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