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街)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镇(街)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对业主大会进行指导、监督。
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业主可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一)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的。 (二)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的。 (三)业主委员会行为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的。 (四)经占建筑面积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会的。 镇(街)人民政府在收到请求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镇(街)人民政府将调查情况和拟撤消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情况不属实的,镇(街)人民政府告知请求的业主。 公示无异议的,镇(街)人民政府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通知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销通知5个工作日内把备案回执交回市房产管理局;公示有异议的,镇(街)人民政府处理解决。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会同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余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违反相关法规被撤销的,按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重新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到镇(街)人民政府及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六、附则 (一)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议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表格样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