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选举产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种形式召开:(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下称筹备组)由居(村)委会代表、房管所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及其业主代表 (4-10)名组成。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筹备首届业主大会倡议书(见示范文本1),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的邀请函(见示范文本2),确定筹备组组建会议开会日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具备本办法中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相关条件。第四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具体产生方法如下:(一)业主自荐;(二)业主推选;(三)主管部门或居(村)民委员会推荐。实际产生的业主代表多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由业主代表召开会议推选产生正式业主代表。第五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后,业主代表应签署承诺书,表明自愿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愿意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服务(见示范文本3)。第六条 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应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筹备组成员情况,并同时公告本选举办法。(见示范文本4、5)第七条 业主对选举办法没有疑议的,筹备组应在 日内参照南海区建设局制定示范文本,起草《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并公告本次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见示范文本6、7、8)筹备组发布公告,应有包括组长在内的半数以上的成员签名。
第七条 首届业委会委员人数定为 (5-9)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名。本届业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定为____人(按≥前款所定人数的1.2倍确定)。第八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及时发布公告(见示范文本9),要求业主在 日内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逾期不推荐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一)筹备组推荐;(二)10名以上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第九条 本次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或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为准);(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五)具有______(高中/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学历;(六)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第十条 业主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提交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以及被推荐人签名的承诺书和个人简历(见示范文本10)。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候选人多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的,由所有被推荐人通过投票表决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票见示范文本11)。
第十二条 筹备组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应将业委会候选人名单、简历和承诺书,以及其他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如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见示范文本12)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议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审议后应给予书面答复。疑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另行确定业主大会召开日期。第十三条 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房号、面积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仅作一次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有效选票,但应写明“弃权”字样,并签名,否则视为无效票;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应选业委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制作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清单,用于统计投票情况。第十六条 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一)每栋单位门口设置投票箱,业主自行投票,由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协助派发选票并在物业清单上记录实际投票业主和房号。(二)筹备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持投票箱逐户上门开展投票工作,并在物业清单上记录实际投票业主和房号。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粘贴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的封条,开票前应保持票箱完好。第十八条 开票前,筹备组应确定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并予以公告(见示范文本13),已经确定为本届业委会候选人的业主不得担任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开票时,可以应邀请居(村)委会、派出所和主管部门到场监督。第十九条 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建筑面积与业主人数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之和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委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得票不够法定要求的,不得当选。第二十条 业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委会会议,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并明确各委员的分工。业主大会表决情况及业委会委员分工情况,应于会后3日内在物业区域内公示。(见示范文本14)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委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