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波"维权"以失败告终,开发商未作任何让步。原本作为购房、收房信息交流的京贸国际城业主论坛和业主QQ群,变成了维权者声讨开发商,打听退款消息的阵地。
朱东方曾在QQ群里留言:"为何我购房时有差价补偿,现在又没了?"他认为,开发商应该发扬上次主动退还差价的精神,给业主个交代。
但是这一次,即便爆发了冲突,开发商不愿意也似乎无力赔偿了。
天旭运河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商的所有销售行为均在市场需要和企业承受范围内确定。之前对3、4号楼在房地产价格最高位购买楼房的部分业主退还总计2个亿的差价,那时公司尚可承受,而现有的业主所购楼房价格与其所购楼房的品质成正比,故开发商不能接受差价返还的要求,否则对开发商也是不公平的。
针对5号楼的售价为何下调如此之大,该负责人透露,去年销售的3号楼、4号楼是现房,此次开盘促销的5号楼多为期房,购房两年后才能入住。综合1、2、3、4号楼的性价比和周边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所以价格有所调整。
"我们开发商降价不就是为了快速回款吗?如果降价了又一而再地给前期业主退还差价,那还不如不降。"该负责人还认为,此次5号楼促销活动是根据国务院对房地产的调控要求。"国家让开发商下调价格,开发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不降也没办法。"
无论是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的部分3号楼业主,还是没有签订的4号楼业主,维权的最终目的是让补回差价后的价格更接近5号楼。
近期,北京、上海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促销,纷纷降价销售商品房。而同一楼盘在降价前已购买房屋的部分购房人因房价下降便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补偿差价"。商品房贬值或者开发商降价销售是不是购房人退房或者要求补偿的法定事由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符启林认为,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既然业主和开发商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应由购房人承担。
在符启林看来,京贸国际城前一次给业主补偿差价,无论基于避免社会矛盾,还是销售策略,这都是开发商自身的权利。因此,除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外,开发商无法定义补偿购房人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