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被告人卢某伙同同案人罗某、陈某等,先由陈某与被害人林某在某中介公司顺景分公司签订购买广州市人民北路一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诱骗林某将办理按揭的房产证等资料交给顺景分公司,再由卢某用伪造的林某的《委托书》,将其交给顺景分公司的房产证等资料骗走。之后,卢某再与广州市竞宇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罗某红、鄢某平签订《转委托书》,将上述房屋卖给梁某,骗去该房的购房款29.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7年5月22日将卢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卢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害业主林某供述称,2004年12月,他在某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出售人民北路一处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39万元,后他将房产证等资料交给某中介公司保存,并收取了1万元定金。但之后某中介公司一直没有帮他办手续,在他追问下某中介公司才告知他该房屋已被人过户,后他查出他的房屋已于2005年2月2日被过户给梁某,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按揭数额为45.7万元。\
林某称,他从来没有签过委托书委托卢某办理该房屋的事,且他事后按某中介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卢某也找不到人。“我还听说,卢某、陈某、梁某是同一个中介公司的人,而罗某就是他们的老板。此事是罗某想通过这种方法诈骗银行的钱。”林某称。
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技术所穗公刑技(文检)[2007]2号文件检验意见书证实,在广东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上的落款处“林某”的签名并非林某本人书写,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系卢某与罗某、陈某等人合谋作案。卢某将房屋出售给梁某,并通过广州市竞宇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该房办理了房屋按揭手续,由中国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贷款29.5万元给梁某,并转委托广州市竞宇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贷款,卢某在收到由广州市竞宇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29.5万元后将其中的29.3万元转交同案人罗某、陈某等人。案发后卢某等人逃匿,目前罗某、陈某仍在逃。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现有证据证实卢某是在没有与被害人林某在公证处签订委托书的情况下以林某的名义办理该房屋的买卖手续,且证人李某也证实是卢某持林某的委托书拿走林某的房产证原件,卢某事后逃匿,可认定卢某有参与合同诈骗的故意。卢某的行为侵犯了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卢某在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