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以为房屋成交、办理过户了,才算交易成功,才要支付中介费。其实,不然。最重要还是签约前看清楚临时合同的条款,看里面约定的支付中介费条件,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与中介、买家商议修改再签字。
中山满堂红经理陈晓华提醒买卖双方,在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不成交,也要支付中介费。第一,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临时买卖合同。签订协议等于承认中介方在双方交易中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有权利要求收取中介费。第二,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这表示双方意见认可了这次交易,也表明中介公司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中介费由违约的一方支付。
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不成交,不用付中介费。第一,如果买卖双方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采用了欺骗手段让双方签合同,那么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第二,如果三方在合同注明补充条款,约定某种情况下三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同时中介公司在补充条款中承诺不收取中介费,那么碰到约定情况不成交,中介公司不收取中介费。
柯小姐的亲戚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一套房子。他相信风水,特意向中介人员打听业主为何要卖房子。中介人员告诉他,业主因为买换新房才卖旧房。亲戚放心签订了临时买卖合同,交了1万元订金,约定第二天支付首期。
第二天,中介人员和业主到国土资源局查询交易房屋信息,却没有通知他一起去,他有点生气,就跑去交易所咨询。这一咨询,却吓了他一跳。工作人员说,这套房子还需要提供一份死亡证明才能过户。他才知道,原来男业主在这套房子里去世了。
他立刻找到了中介公司和业主,业主得知他有这种忌讳,同意取消交易,但中介人员却说柯小姐他们没有问过房屋的情况,而且以已经签了合同为由,要扣下1万元的定金作为违约金。直到柯小姐投诉到消委会,中介公司才向他退回了7千元,但却留下了3千元的“押金”,要求他们一定要在他们公司买房子,到时把这3千元作为中介费的一部分。柯小姐说,亲戚已经领教过一次教训,不会再通过这家中介买房,现在只能当拿3千元买教训了。
柯小姐的亲戚没有买成房子,是否还要缴纳中介费?就此,记者咨询了一些业内人士。
崇基地产中介部负责人戴经理告诉记者,在房屋交易中,业主或中介公司除了告诉买家房屋的信息,并没有义务告知买家是否有人在房屋里去世之类的事情,如果买家忌讳这些,最好向中介、业主咨询。在咨询时,买家要将业主、中介公司的回答形成书面材料或录音方式作为合同附件,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有书面材料作为对证。像柯小姐这种情况,是因为风水原因不肯交易房屋的,又没有证据证明中介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大地物业中介部负责人谢经理也表示,临时买卖合同一旦签署,是有法律效率的。只要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无法完成交易,则违约一方是必须支付中介费的。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家晓表示,具体还要看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看双方对支付中介费是如何约定的。
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物业,业主委托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家,中介是一种居间的角色。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也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中介方促成了双方签订临时合同,又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时必须支付中介费,那么作为委托人的买卖双方要支付中介费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中介方为促成合同订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
在购房前,多方面了解房屋情况,可以让交易变得更从容。崇基物业中介部负责人戴经理告诉记者,在实际交易中,甚少有买家会问起房屋是否有人去世等,这样询问业主,的确有些不礼貌,但是,买家最好能够到物业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物业的左邻右舍咨询,这样可以了解更多这所房屋的情况。
如果是特别避忌房屋内发生的一些事情,可以在签约前,与业主、中介双方做出书面约定,如果碰到约定的情况,三方可以无条件解约。
此外,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买卖是对房屋产权的交易,并不涉及户口,买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让业主迁户口,才交易。否则,就算业主不迁户口,买家也没有恰当理由中止合同,因为双方交易的是房屋的产权,业主不迁户口并不妨碍房屋产权的交易。
最后,他再次提醒,买卖双方都要考虑清楚,再交付定金、签订合同。
据中山满堂红介绍,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都签订了临时买卖合同后,就要支付中介费。但在中山,签订了临时买卖合同后,先支付一半的中介费,等到房屋过户时,才支付另一半的中介费。也有些买卖双方在房屋过户时,才支付中介费。这主要看买卖双方和中介方在临时买卖合同中是怎样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