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及监理(监理受项目法人即发包方委托,监理项目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
(3)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工程未经验收使用的责任。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