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我们认为,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只是其从义务之一,即使承包人违反此项义务,建设方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主义务,而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⒊结算的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目前许多案件中,双方虽然达成结算,但建设方在结算上只有签名而无盖章,这时建设方往往都会提出签名人没有权限,以否认结算效力。我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负责,作为建设方应当积极地与承包方进行结算以确定工程款,而且目前在结算中往往是承包方居于被动;所以原则上结算协议上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的签名,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至于该工作人员是否确实有权限,属于建设方单位内部问题,不能对抗不知情的承包方。当然,如果建设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应当知道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则此结算协议不能就拘束建设方。
⒋迟延完工。如果迟延完工是建设方的原因,则承包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建设方也就无权拒付工程款;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迟延完工,则属于违约行为,承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时,建设方也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承包方迟延完工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之前,建设方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此时建设方只能就此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而不能将此作为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的抗辩理由。
⒌承包人没有完工。与工程款相对应的承包方的主义务,就是按约定完成工程,如果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则无权要求建设方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只能就其已施工完成的部分,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建设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对已施工部分,应由承包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是建设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这时因工程未完,承包方同样不能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可就此要求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建设方也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这是最常见的建设方的抗辩理由之一。如果确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有质量问题,则承包方应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但这时,建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原因在于: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方只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合理期限内修复;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当承包方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之时,建设方才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第三,司法解释中规定不支持工程款请求的,只能是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此可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方必须首先要求修复,只有当承包方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者拒绝修复时,建设方才能要求减少工程款或者不支付工程款;第四,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的履行抗辩,在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他方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而在承包方因质量问题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前,不可能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款数额。所以,在承包方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中,如果建设方只是单纯的提出质量抗辩,而既不反诉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也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则这种抗辩无须予以考虑,可让其另案解决。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设方有权对工程随时进行检查。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要求承包方修复,而不应当不理不问,直等到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由此可见,法律已经赋予建设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权利;而同时建设方也有义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在现实中,许多工程是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之后建设方又在工程款诉讼中提出质量抗辩。我们认为,建设方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方再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按保修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