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销售面积13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000元。入住后,周先生觉得房间的实际面积明显小于销售面积。便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了测绘,结果,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20.8平方米,和销售面积相差9.2平方米,其中阳台面积(外围水平投影面积5.6平方)是按封闭型阳台(按全面积)测绘计算,如按非封闭阳台(按半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此房实测应为118平方米。
同时周先生发现原合同约定阳台为不封闭的,现发现阳台改为封闭的。就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阳台部分面积须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要求退还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并对超出3%部分建筑面积的部分适用双倍返还。无奈,周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提出了同上的要求。
周先生认为,房屋面积不足是开发公司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是买房人自己发现了,买房人还不会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阳台部分面积系被告擅自变更设计,还应当按半封闭阳台计算一半的面积,而只计算2.8平方,被告售房与销售面积相差合计为12平方。买房人对房屋面积不足,应该是知道的,所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属欺诈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原告3%(3.9平方)以内的部分面积的房款11700元。双倍返还原告3%以外的部分面积的房款计48600元。
开发公司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出现了房屋面积误差的情况,房款多退少补,所以不能退房;第二、对于阳台部分面积,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由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并没有多算建筑面积,原告诉称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主张双倍返还无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