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制作广告时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第6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7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10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11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12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13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14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15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16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18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