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物权法》第9条又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对房屋所有权交付的认定,应当如何进行区别呢。根据《商品房买卖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1)占有以物为客体。这里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物,例如电力、煤气等无形物。但是作品等无体物虽然是著作权的客体,但却不是这里指称的物,同样对于不因物的占有即可成立的财产权,如地役权等也不能成为占有。